广东 |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改革举措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02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今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提出一系列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改革措施。为扎实推进政策落地生效,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环评管理权限下放

广州、深圳市及珠海横琴新区、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内的省级开发区依法开展的规划环评,由相应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上述区域内列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由相应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第四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仍由我厅负责审查。

二、做细做实区域规划环评

进一步梳理开发区、专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对尚未开展规划环评或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尽快完善有关工作,细化明确区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指导相关管理单位从跟 踪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服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简化等角度,结合当地常规环境质量监测情况,按环境要素每年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梳理区域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清单,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应急等情况,编制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并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等方式公开、共享。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内有条件的区域,如拟改造的村级工业园等,可参照上述要求开展规划环评、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上述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内容。各地区域规划环评、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等有调整变化的,要及时向我厅报送,我厅将及时更新在公众网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落实环评审批优化管理要求

对实行环评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除位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开发区、专业园区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评管理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简化。要以“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为原则,科学指导有关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要求审批或备案,但应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加快制订或完善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明确事项清单、工作流程,以及信息公开、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并完善环评管理信息系统相应功能;对此前已受理且符合相应情形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指导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按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办理。属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执行。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结合环评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将实行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督执法的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持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工作,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应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及时进行环评文件复核,对建设单位存在承诺弄虚作 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督促其整改,并可依法撤销批准决定,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提高环评信息化管理水平,今年年底前实现国家环评审批系统在我省的全面应用,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五、加强工作组织和宣传引导

各地要把环评管理制度改革作为重点工作任务,系统谋划、扎实推进,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结合实际报请市政府制定细化的改革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要善于总结评估,为改革实施提供鲜活经验样本,我厅将通过公众网、微 信公众号发布和编印简报等方式,交流各地工作进展,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以及群众易于知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深入基层和建设单位,开展帮扶指导,及时答疑解惑,助推建设单位了解掌握政策,分享改革红利。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环评管理制度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总结报送我厅。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9日

转发自: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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