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4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四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五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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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软件著作权不需要提供软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1、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软件的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具体审查标准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受理后的规定: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
软件著作权的承受是针对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而言的,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