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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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需要这些资料: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复审申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材料有: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复审申
商标驳回复审的手续有: 一、收到驳回通知书 二、前期准备工作 1、准备驳回复审的材料 (1)驳回复审申请书; (2)驳回复审理由书; (3)驳回通知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及程序是: 1、实质审查没通过予以驳回的商标,如果不进行驳回复审,该商标无效,申请程序结束。如果进行驳回复审的商标,等待下一步流程; 2、商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如下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