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4
一、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许可人的一项义务,即实施监督的义务,保证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允许许可人在其注册商标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防止被许可人有损害商业信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二、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商标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商标是通过商品品质来树立信誉的,保持商标信誉不仅许可人关心,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应做出保证。
三、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中产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的品质差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有所鉴别并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便是必要的,这样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当然,同一商标应当体现同样的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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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有: 1、商标许可备案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授权的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单位。
1、转让人应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使用许可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之义务的规定。 2、如果原使用许
1、转让人要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使用许可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之义务的规定。 2、如果原使用许
商标许可合同是需要备案的。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以下文件报送商标局备案: 1、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