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营业税如何缴纳

时间:2021-05-24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因此,转让商标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形资产使用权的商标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商标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属于与转让有关的支出,因而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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