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4
专利权能否被无效,实质上涉及到的是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了无效的效力: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申请了专利,怎样才能维持它的经济价值呢?
那么如何提高授权专利的稳定性呢,下面将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介绍:
首先,申请人应当注意避免追求不合理的过宽保护范围。申请人应当认识到,被授予的专利权所能获得的最大保护范围并非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取决于其发明创造的创新程度。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规定了种种制约措施,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从谋求较宽保护范围的角度出发,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自然是越少越好,但是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表达这些技术特征的技术用语越是“上位”,就越容易被现有技术否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从谋求专利权具有良好稳定性的角度出发,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自然是越多越好,但是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多,表达这些技术特征越是具体,其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就越小。因此,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兼顾二者,以达到合理的平衡。
其次,在撰写的过程中,说明书应当尽可能的详实。如果权利要求想将某一技术特征概括至一个较上位的概念,那么说明书中应当给出适当多的实施例来证明技术方案采用的是这一上位概念所含有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即可以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如果无法确定这一上位概念所含有的所有下位概念是否都能实现发明的目的并能达到所预期的效果,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应当至少有一条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以期能做到进可攻、退可守。由于是在后续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是有严格要求的。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及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综上可见,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越清晰、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层次越合理,则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概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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