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专利侵权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1-05-24

  一、请求对方专利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一项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无效对无效请求人而言,有两种可接受的结果。一种是宣告专利权的所有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而宣告所有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之后,自然专利侵权的风险就全部被规避了。

  另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结果就是部分无效。因为一项专利的话很有可能由多个权利要求组成,而产品只落入了其中的一个权利要求中,所以在请求宣告对方专利无效的过程当中,如果不能够将对方的专利全部无效掉,可以通过无效程序迫使对方将专利的保护范围缩小,从而使得公司的产品不落入对方的专利保护范围中,也可以解除专利侵权的风险。

  二、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而专利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被控侵权人无需证明专利权人的技术或设计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而只需证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响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即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三、主张先用权

  专利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则不属于侵犯专利的行为。先用权抗辩有两个要点。第一个就是需要证明你是通过合法手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掌握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并实际制造、使用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第二个就是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实施。

  四、回避设计

  企业被诉侵权、或是产品发布之前通过防侵权检索发现了有高风险的专利存在,那么可能就要作出回避设计。从字面来理解,回避设计就是绕远道而行的设计,是技术创新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技术开发策略,通过设计一种不同于受专利保护的新方案,来规避该项专利。回避设计可以减少产品设计当中与专利权相同的一些技术特征或者替换一些技术特征来规避专利权。但企业也要明白,“回避设计”并非灵丹妙药,采用回避设计本身就意味着他人在该项技术领域现有专利权,自身已处于不利态势。因此,企业在产品上市前不仅需要进行防侵权检索,还要注重自主专利权的创造与积累。企业应该明白,自主专利权的创造与积累,才是企业专利经营与专利战略中的根本,才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局面,变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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