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4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也就不存在再次发表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可见,发表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行使,也可以由著作权许可他人行使。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转让著作权给受让方或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虽未授权受让方或出版社发表作品。但是,受让人或出版社若无法发表作品,则著作权转让和出版合同的意义不复存在,因此认定为作者许可受让人、出版社发表作品。
发表权又称为“公开权、公表权”,是作者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 发表、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发表的著作人身权。发表权概念的内涵即作 者将作品“公之于众”的决定权、选择权和禁止权,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他人不得擅自发表其作品。发表权是最基本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中其他类型的权利的基础或前提。
如果作者不行使发表权,作者的其他一切著作权就无从谈起,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最终也将无从实现。发表权的性质具有争议性,其中重要的一点为发表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但却可以进行转让。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 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但无论是把权利理解为资格、自由、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是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均应注意一般人身权与著作人身权具有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发表权,也不是作者一出生就享有发表权。发表权是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享有的法定权,是“基于作品” 所享有的人身权利。既然是法律赋予作者的,就说明发表权并不是 “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发表权与未发表的作品不可分离,并不是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
在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生前未发表的 作品等情形下,作品的发表权与作者会发生分离,可以进行转让。例如,在委托作品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著 作权的归属,双方当然也可以将发表权和署名权约定分别属于不同方法。
综上所述,发表权转让是可以的。在法律界定的情况下,发表权作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按理是不能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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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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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