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seo是什么意思

SEO是英文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的缩写,中文译为“搜索引擎优化”。

在中储粮里智能化粮库主要包括哪几个系统?

智能化粮库是指应用智能化技术进行管理的粮库,建设智能化粮库的目的是实现安全储粮、绿色储粮。智能化粮库一般包括6个系统:粮情远程监测系统、数量在线监测系统、智能出入库管理系统、智能通风系统、智能气调系统、智能烘干系统等。但粮库所在地区不同,系统设置会有差异。

成都小伙伴网站推广是做什么的?

是做网站建设及网站优化和网站推广的,可以理解为SEO

求机房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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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什么行业享有政府补贴,如果自己想知道,可以从哪些渠道获得相关信息

每个地方不一样,这里以湖南省为例:移动互联网产业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方式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新兴业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我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如下政策: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一)大力引进总部型移动互联网企业。国内外知名的移动互联网企业,其总部整体迁入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首次缴纳税收后,根据其投资、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一次性给予100万-10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二)支持本土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30%的移动互联网企业,视其规模和增速,一次性给予100万-50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移动互联网企业投资开发新项目或对原有项目改造升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中小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50%的,视其规模和增速情况,给予30万-15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四)鼓励省内其他企业剥离移动互联网产业业务,面向社会服务。从省内已有企业剥离新设的移动互联网产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一)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将移动互联网产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引进范畴,并单列指标,加大对引进的移动互联网高端人才的服务力度。对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20名,国内前10名企业,下同)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到湖南企业工作,经认定给予以下政策:1、在湖南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即可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工作企业所在地落户手续。2、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免费提供周转房或给予相应住房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对在湖南企业工作5年以上,且在湖南购房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40%的购房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3、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本人出国出境、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优质服务。(二)加强培养本土人才。每年认定一批本省重点移动互联网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年增幅、上缴税收、创新能力等综合考评前五名的企业,其本土移动互联网产业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员,符合本部分第(一)条有关标准的,同等享受政策。(三)鼓励高端人才创业。对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产业知名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湘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1:1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入驻园区(集聚区)的,园区(集聚区)按照实际办公需要连接3年免费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或给予3年实际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加强产业人才培养。省内高校、职业院校根据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开设相关专业,为产业和企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省本级对首次新设移动互联网专业的,给予50万元财政性资金补助。鼓励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产业高端人才、导师团来湘开展移动互联网人才培训、实训等相关人才培训服务活动,省直有关部门或园区(集聚区)每年免费组织1-2次面向企业的移动互联网产业专业技术高级研修班。(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个人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省本级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定期组织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十大风云企业和十大风云人物评选,省本级对获奖企业管理团队和获奖个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5万元奖励。三、大力支持企业创新(一)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二)鼓励取得知识产权与应用。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实际应用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专利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并在省内实际转化的,省本级分别安排100万元和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三)鼓励支持国内外移动互联网企业来湘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或与我省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等。对将研发机构设在我省,并承担了国家、省级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移动互联网企业,经评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四、完善促进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一)省本级和长沙市联合设立规模2.5亿元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其中省本级从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5000万元,投资基金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长沙市另行研究制定。(二)省本级和移动互联网企业所在地政府投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移动互联网企业贷款担保力度。企业所在地政府对移动互联网企业担保贷款给予1.5%担保费用补贴,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三)企业所在地政府对移动互联网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在2年内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四)省本级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移动互联网企业给予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或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和经批准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挂牌融资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在境外实现首次上市,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适当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五、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一)鼓励培育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区(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现有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设立移动互联网园区(集聚区)。移动互联网园区(集聚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完善的符合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的网络宽带、服务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省本级对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适当给予贷款贴息。(二)鼓励企业向园区(集聚区)集中。在园区(集聚区)新建办公用房的,所在地政府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建设用地上给予优先保障,并在容积率等建设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利用园区(集聚区)内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兴办移动互联网企业和产业园区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集聚区)要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鼓励园区(集聚区)采用公私合营合作(PPP)等多种模式建设智能终端应用测试、云服务、行业公共技术服务、IDC等平台。省本级对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四)完善价格政策。园区(集聚区)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六、加快市场培育(一)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与省内相关企业加强对接,提供平台、应用设计和定制服务。加大对移动互联网在机械装备、智能家居等领域应用示范推广,推动其在工业、农业、金融、社会管理、民生等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政府部门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购买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相关产品(服务),或采用公私合营合作模式(PPP)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产品应用。对首次应用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新产品(服务)的,省本级对应用单位按照合同标的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资金,最高补助100万元。(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省内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开展交流宣传,对企业参加大型国际、国内展会,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在湖南组织召开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省本级视会议规模、影响力等因素给予适当补贴。七、加大财税扶持(一)从2014年起,按照统一办法、集中使用、性质不变、渠道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省本级每年从有关专项资金中整合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整合的专项资金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有关特点进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所需补助、奖励资金,除本若干政策明确了负担主体的外,企业落户所在地政府应按相应比例予以支持。(二)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移动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税务部门要本着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移动互联网新产品、新服务、新商业运行模式的推广应用,税收征缴上从优征收。八、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支持方向和重点、协调解决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等。(二)相关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议事制度,及时支持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九、其他事项(一)本若干政策适用范围为湖南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技术、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二)本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三)本若干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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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即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是建立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和保障商务顺利运营的管理环境;是协调、整合信息流、物质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企业、商家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有效地、低成本地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平台即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电子商务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发展业务和 电子商务平台选择应用。一方面网上商家以一种无序的方式发展,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商家业务发展比较低级,很多业务仅以浏览为主,需通过网外的方式完成资金流和物流,不能充分利用Internet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业务发展框架系统,规范网上业务的开展,提供完善的网络资源、安全保障、安全的网上支付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可以建立起电子商务服务的门户站点,是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的真正体现,为广大网上商家以及网络客户提供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网上生存环境和商业运作空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不仅仅是初级网上购物的实现,它能够有效地在Internet上构架安全的和易于扩展的业务框架体系,实现B2B、B2C、C2C、O2O、B2M、M2C、B2A(即B2G)、C2A(即C2G)ABC模式等应用环境,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展示、宣传或者销售自身产品的网络平台载体越来越趋于平常化。电子商务平台扩展另外一种途径—互联网营销,让用户多一种途径来了解、认知或者购买我们的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帮助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自主创业,独立营销一个互联网商城,达到快速盈利的目的,而且只需要很低的成本就可以实现这一愿望。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帮助同行业中已经拥有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提供更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解决方案。发展电子商务,不是一两家公司就能够推动的产业,需要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和奋斗,共同发展。

数据中心建设方案

数据中心最初被称为计算中心,在科技发展越来越大的现代社会,数据中心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施耐德电气针对现下的社会提出了数据中心建设方案。 数据中心是信息化社会的IT基础设施,作为机构信息系统的运行中心、测试中心和灾备中心,承担着机构的核心业务运营、信息资源服务、关键业务计算、数据存储和备份,以及确保业务连续性等重要任务。 数据中心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数据中心的六个基本要素和数据中心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可以分为以下组成部分:1.数据中心发展现状及趋势: 2.数据中心可持续发展能力3.数据中心规划4.数据中心的节能5.数据中心建设管理6.数据中心专业化运维7.数据中心成本分析8.数据中心建设模式分析9.数据中心与信息系统灾难恢复10.企业级数据中心评价体系 当今社会,那些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数据中心已暴露出了较多的问题,例如供电能力不足、无法实现在线扩容、机房送回风不顺畅产生局部热点、数据中心能耗巨大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数据中心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大大缩短了数据中心的正常生命周期。为避免这些问题,通过对数据中心建设方案的调查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初期资源规划考虑不周、缺乏业务可持续性资源计划考虑。2.数据中心机房功能性差,缺乏全局规划3.建筑层高过低、结构承载能力不足,严重制约空间不合理。4.供电设计密度低,系统可靠性差,不能在线扩容。5.系统设计缺乏经济性考虑,日常运行能耗大、营运成本高。6.运维管理缺乏长期性、稳定性及适应性的考量,易出现管理混乱。 数据中心建设已经完成了标准体系,为了有效地帮助各单位数据中心建设与管理者掌握最新技术与解决方案,不断提升建设与管理水平,从而有效加强数据中心置运行支撑能力,施耐德对此作出了数据建设方案,解决了用户在数据中心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最新需求,提出了数据建设中的价值建议。

信息技术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信息技术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  一、软件开发、销售及平面设计;  二、系统集成;  三、硬件及耗材、办公设备租赁、销售;  四、网络技术咨询服务;  五、办公自动化产品销售及提供相关方案与服务;  六、信息化平台销售及提供相关方案与服务;  七、办公系列软件销售及提供相关方案与服务;  八、信息化社区建设方案提供及相关产品销售;  九、广播系统、远程网络教育系统等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一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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