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网站建设学校
中国107所重点大学是?
211工程简介:“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这是我国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而实施的一项跨世纪的战略工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的规模最大的重点建设项目。“211工程”自“九五”期间立项建设,中央和地方共投入资金180亿元,建设了一批高等院校和重点学科,改善了一批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一批重点学科已成为国家科技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211工程”是中国政府为了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面向21世纪,要集中中央和地方各方面的力量,分期分批地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专业,到2000年左右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及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在教育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力争在21世纪初有一批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接近或达到国际一流大学的水平的建设工程。“211工程”是建国以来国家正式立项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的规模最大的重点建设工程,是国家“九五”计划期间高等教育的发展工程,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系统改革工程。 本名单来源于教育部网站,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全国共有112所高校,其中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拥有两个校区,实际高校为116所。“211”工程大学名单(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北京(26所)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央音乐学院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上海(9所) 复旦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天津(4所)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重庆(2所)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河北(1所)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山西(1所)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1所) 内蒙古大学 辽宁(4所)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吉林(3所)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黑龙江(4所) 东北农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江苏(11所)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苏州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浙江(1所) 浙江大学 安徽(3所) 安徽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福建(2所)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江西(1所) 南昌大学 山东(3所)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河南(1所) 郑州大学 湖北(7所)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湖南(3所)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广东(4所)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1所) 广西大学 四川(5所)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1所) 云南大学 贵州(1所) 贵州大学 陕西(7所) 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农林科大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甘肃(1所) 兰州大学 新疆(2所) 新疆大学 石河子大学 海南(1所) 海南大学 宁夏(1所) 宁夏大学 青海(1所) 青海大学 西藏(1所) 西藏大学 军事系统(3所) 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985工程”介绍:1998年5月4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北大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向全社会宣告:“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的战略和江泽民同志的号召,教育部决定在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重点支持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部分高等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简称“985”工程。“985工程”是我国政府为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而实施的建设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是以国家和行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为导向,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学科前沿,加大学科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学科交叉,大力提高建设学科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的能力。 本名单来源于教育部网站,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全国共有39所高校。“985”工程大学名单(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一期(34所)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厦门大学 南京大学 复旦大学 天津大学 浙江大学 南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东南大学 武汉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 湖南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大学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兰州大学 东北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同济大学 中南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期(5所)中国农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燕赵教育网是一个培训机构吗?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李会嫔)近日,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了石家庄市正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名单,提醒全市中小学生家长如确有让孩子接受课外培训的需求,请选择正规办学机构。石家庄市教育局政策法规与社会力量办学处提醒家长选择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注意以下几点: ●是否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件。请各位家长首先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副本上加盖有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印章)。《办学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醒目位置,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内容等事项应与《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内容相符。 ●认真阅读招生简章、广告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原件在简章或广告扉页上加盖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印章。各位家长可向其索要查看,并注意查看该机构开设的课程是否与其招生简章发布的内容相符、授课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证及相应的职称证明。 ●慎重办理入学手续 培训机构应引导学生和家长查看《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相关办学证件,告知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教师情况、学习时间、考核办法等相关内容,安排学生现场考察。家长应主动要求与培训机构依法签订培训合同。对合同中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条款要逐项认真审查,尤其要细看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具有霸王条款。
河北省三小条例中小摊点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章小作坊 第十八条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小摊点 第二十八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小摊点领取备案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 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 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在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登记、备案、允许经营区域、工商注册等方面实现网上申请、信息共享、联动审批。 第三十七条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二)检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三)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档案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信息。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统一发布,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单位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并予以记录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审批和发放。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名单期限届满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发现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向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四)未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影响联动审批的; (五)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或者方案的; (六)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七)应当建立黑名单而未建立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第五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 (一)没有健康证明的; (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 (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未依法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其他餐饮服务业态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专升本院校有哪些
所有全日制专科大学都可以专升本(只要你省有名额即可),比如说上海可以去专业的全日制服务机构去咨询建议你们去上海立瀚英才服务机构,他们和北京大学、交通大学、南昌大学等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合作。1 你如果是普通高校的专科(含高职)生,你们毕业前应该有一次对口(专业必须对口或相近)普通高校的专升本,录取名额应占当年该专业专科毕业生约10%左右.你问一下你们系部的领导,你们学校有名额即可报考.毕业证为普通高校毕业证.属大学学历教育的正规军![这种方式入学竞争激烈], 2 成考: 成考由国家统一组织入学考试,学习和毕业由主办学校完成.学习方式有脱产,函授,业余三种. 各省成人报名时间有所差异,所以,你可去当地区招生办公室(区县招生办是受理成人高考报名的单位)咨询,即可知道准确报名时间(一般是8月底-9月初),及什么层次什么专业在哪个区招办报名.无专业要求. 你可到区招办要一份今年的成人招生报,上面有详细的招生的学校的专业.学习方式,招生数量等.[该方式入学有点难度,但也不大3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 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 否则你直接到当地自考办报名,咨询学习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购买教材,自学,参加考试即可. 一般只要英语,理科中还有高数难度大一些],无专业要求. 但成人(自考)报专升本时一般需要身份证和专科毕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