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方式

火腿肠的制作过程恶心是真的吗

当然是了,你看4日晚6时许,刘先生到小区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在火腿肠的货架前,刘先生拿了两根双汇火腿QQ肠放在购物筐内,尔后看到旁边还有双汇王中王火腿肠,就想也拿两根。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放火腿肠的箱子里,有大量蛆虫在火腿肠上面爬来爬去,他小心翼翼地把上面的火腿肠扒开,结果看到箱底的蛆虫。  “当时我恶心坏了,赶紧把已经拿到购物篮内的两根QQ肠也倒了出来,这样的火腿肠怎么能吃?”随后,刘先生打电话向商报反映。他认为箱子内出现这么多蛆虫,至少说明超市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非常疏忽大意,希望记者去现场暗访。  生产日期是“2011年10月19日”  14日晚,接到刘先生反映后,记者立即来到这家超市。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了超市摆放火腿肠的货架,在靠近下方的第二层货架上,记者看到一箱已拆箱的双汇王中王火腿肠。记者刚想伸手取一根火腿肠,就发现火腿肠的肠衣上有很多乳白色的蛆虫。随后,记者到销售散装食品的货柜边,拿了一个保鲜袋套在手上,把箱子上面的火腿肠扒开,结果看到箱子下面的蛆虫不计其数。  记者注意到,这箱双汇王中王火腿肠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9日”,生产厂家为“双汇集团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清远清新县107国道清新路)。  发现破损火腿肠店长承认管理疏忽  为了不影响超市的正常经营,记者找到了该超市店长谢女士,并带其到火腿肠货架前。  随后,谢女士将那箱长有白蛆的双汇王中王火腿肠搬到该店办公区内。  谢女士称这箱火腿肠出现长蛆的情况,很有可能是肠衣出现破损导致变质,然后才会长蛆。果真,谢女士从箱内找到一根断裂的火腿肠。“这是我们管理上的疏忽,没有检查到。”谢女士称,这箱火腿肠是14日放到货架的,长蛆的火腿肠将立即下架。  16日下午,该超市相关负责人致电记者,称“这都是双汇公司的问题,之前也有过类似情况。”目前,超市各分店已将同一批次的双汇王中王火腿肠全部下架。

我想问一下关于混凝土仿木纹栏杆,是现场制作还是成品安装?

是现场浇注的 确切的说应该是现场制作的下面来说说它的工艺流程吧仿木栏杆内部结构造型内部结构造型是仿木制作的第一步也是基础,它决定了仿木栏杆整体形状的优劣。比较正规的仿木栏杆制作团队都是按照园林设计师事先设计好的图纸造型,但是现实当中大多数仿木栏杆制作电焊人员都是按照自己想法造型。把内部造型造好以后,然后把准备好钢丝网铺上,为后续的表面造型做铺垫。(在内部造型方面也有选择以砖为材料的,但是没有钢筋的好看)。仿木栏杆表面造型表面造型分为三步,首先,把水泥浆涂在钢丝网上,可以在这一步做一些简单的造型,为以后造型做基础,也可以不选择造型,把水泥涂上就可以了,然后,仿木栏杆表面“肌肤”的处理,在第一层的基础上造型,这也是仿木栏杆造型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最后,刻画仿木纹理,一般都会选择钢丝制作的画笔刻画,这一步一定要在水泥没有干之前完成。仿木栏杆的染色仿木栏杆染色看是简单,其实里面大有学问,染色这一步,除了仿木栏杆制作团队要拥有一个非常厉害的调色高手之外,染色还要根据仿木栏杆的造型以及仿的是何种木材来配色,切不可胡乱配色,因为那样会使仿木栏杆四不像。仿木栏杆的维护及养护仿木栏杆制作的材料是混泥土,混泥土有一个非常难以维护的缺陷,那就是开裂。开裂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园林景观制作人员最为头痛的问题,为什么有些施工队制作出来的仿木、假山不开裂,其实并没有其他技巧,除了在水泥、河沙、水配置的比例合理以外,就是在日常维护及养护方面比较重视,建议不管是仿木,还是假山,除了雨天以外,就算阴天,每天都应该洒三次水左右,分别是早、中、晚各一次,如果在晴天必须要在6次以上,可以根据当地的气候和温度的不同适当调整。

怎样快速地下载YouTube视频

如何快速地下载YouTube上面的视频,方法其实很简单:下载并安装Gihosoft TubeGet: 使用Gihosoft TubeGet下载时,首先你需打开YouTube,然后从里面找到并复制你要下载的视频链接。然后开启Gihosoft TubeGet并点击左上方红底白字的”+ Paste URL”,软件会自动贴上刚刚复制的链接。等软件解析好刚刚粘贴的链接后,就会跳出一个下载设置窗口。如果你粘贴的是播放列表的链接,则会显示一系列视频,你可以自己选择想要下载的视频。然后选择你要下载的分辨率和视频的保存位置。点击”Download”开始下载。

在微信上传播淫秽怎么定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犯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六)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资深律师肖广盟经典案例之传播淫秽物品客观方面分析。

亚克力展板如何安装在墙上?

要考虑到是室内或室外,广告体的重量,太重是承受不了的。广告体太大也不行。安装方法:不用打膨胀钉,直接用黑色的自攻钉穿过广告钉固定在板上就可以了。自攻钉是埃特板专用的那种钉子。

简易沙画箱制作方法

STEP1:了解沙画台构造原理:      沙画台的构造很简单,是一个扁平的箱体,里面是光源,上面有混光装置和玻璃,沙画就是在玻璃上进行的。 具体来说,沙画台分为:      1、支撑模块:也就是箱体部分和底板,作用是支撑和容纳其他模块;      2、光源模块:就是箱体内的光源,一般有用T4、T5管(不知道是啥,就当是细长的日光灯管),以及LED灯珠两种,另外,电源和开关也应当包含在光源模块中;      3、混光模块:是不是没看到过那些发光的灯?相反,看到的,是作画区域内一整块的柔和的光?是的,在光源上,也就是箱体向上的一面,有混光模块,有亚克力板、混光膜、磨砂玻璃三种,混光膜自己DIY不好搞到,磨砂玻璃穿透太强,效果不佳,推荐用现在使用最多的亚克力板。高级沙画台可以变色。      4、作画模块:这部分和混光模块其实是紧贴的,为了表述的方便分离开。如果用的是亚克力混光,再放一块玻璃就OK了。为什么不能直接在亚克力上作画?因为沙子含硅酸盐,硬度很大,亚克力一下就磨花,必须放一块玻璃。另外,从实用的角度来说,作画区周围还需要一个藏沙槽,作画时暂时不用的沙子就放在这里。STEP2:材料的准备1、了解了构造,已经大致知道怎么做了,现在看看需要哪些材料。2、光源可以到灯店里买灯管,也可以从网上买LED灯珠,推荐暖黄色,这里使用的是5050贴片模组。如果想要变色的,可以购买带遥控的变色LED模组。3、如果不经常搬运,毛玻璃就可以,钢化玻璃据高手说摩擦系数会大一点。      STEP3:制作     1、为什么材料就这些为什么不用动手?一开始就可以空手去广告公司或者装潢公司定制!完全可以把沙画台想象成一个广告灯箱上面放了一个玻璃,这样和广告公司解释后就明白了。广告公司有大多数现成的制作材料,而制作一个灯箱的价钱不过一两百,定制的话需要三百多些。     2、 实体广告店和装潢公司很少有暖黄的LED灯,所以材料准备特意提到,可能需要自己购买。     3、 广告公司做好不包括玻璃,可能也需要自行购买,不过可以加点钱请他加块玻璃。

广告制作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此合同。  1.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质量证书、墙体广告样稿。  2.甲方必须承认每条广告位置的不确定性(大体区域确定),并且有被别人破坏的可能,验收以后乙方不负责保护。  3.乙方按照甲方的样稿制作墙体广告,在制作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照片和方位记录,可供甲方验收,如有发现字样和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尽快纠正。  4.广告完工后,甲方必须在_________日内验收完毕,若不按时验收则视为验收。  5.广告的规格:单条为(_________米×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总条数为_________条,总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总计金额为_________元。  6.本合同签定当日甲方付给乙方总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工程完成________%时甲方付给乙方总金额的______%,即_________元;全部完工后甲方付给乙方全部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  7.广告制作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工期可推延。  8.合同签订当日起有效,如有一方违约可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广告制作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此合同。  1.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质量证书、墙体广告样稿。  2.甲方必须承认每条广告位置的不确定性(大体区域确定),并且有被别人破坏的可能,验收以后乙方不负责保护。  3.乙方按照甲方的样稿制作墙体广告,在制作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照片和方位记录,可供甲方验收,如有发现字样和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尽快纠正。  4.广告完工后,甲方必须在_________日内验收完毕,若不按时验收则视为验收。  5.广告的规格:单条为(_________米×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总条数为_________条,总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总计金额为_________元。  6.本合同签定当日甲方付给乙方总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工程完成________%时甲方付给乙方总金额的______%,即_________元;全部完工后甲方付给乙方全部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  7.广告制作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工期可推延。  8.合同签订当日起有效,如有一方违约可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广告设计里面所说的出血是什么呀?

广告设计里面所说的出血(实际为“初削”)指印刷时为保留画面有效内容预留出的方便裁切的部分。是一个常用的印刷术语,印刷中的出血是指加大产品外尺寸的图案,在裁切位加一些图案的延伸,专门给各生产工序在其工艺公差范围内使用,以避免裁切后的成品露白边或裁到内容。在制做的时候我们就分为设计尺寸和成品尺寸,设计尺寸总是比成品尺寸大,大出来的边是要在印刷后裁切掉的,这个要印出来并裁切掉的部分就称为出血或出血位。 举例制图时印刷商会要求设计师,制图的尺寸比要求尺寸的多出几毫米。但这几毫米,可能会在印完裁切时被裁切掉,这crd出菲林\印刷\等等方面都需做出血位,比如说你做一幅有底色的图10X10,那出血位应该就要12X12, 几毫米就叫出血位,是为了印制好后裁切方便。 制作方法如下:出血位的常用制作方法为:实行的出血位的标准尺寸为:3mm。就是沿实际尺寸加大3mm的边。这种‘边’按尺设计稿出血位示意图 (3张) 寸内颜色的自然扩大就最为理想。出血位统一为3MM有几个好处,1、就是制作出来的稿件,不用设计者亲自去印刷厂告诉他们该如何如何裁切。(当然最准确判断实际形状的,是按稿件中的裁切标记)2.就是在印刷厂拼版印刷时,最大利用纸张的使用尺寸。2、以A4 285X210例举计算出血位的方法.加出血位时不是单纯的加一个边,是四个边都要加210*285=[210+(2*3)]*[285+(2*3)]=216*291,要注意边上切掉3MM后会不会把文字或重要的图片也切了,所以要把那些文字和重要的图片略靠里边6MM,这样就不怕切3MM了

广告设计里面所说的出血是什么呀?

广告设计里面所说的出血(实际为“初削”)指印刷时为保留画面有效内容预留出的方便裁切的部分。是一个常用的印刷术语,印刷中的出血是指加大产品外尺寸的图案,在裁切位加一些图案的延伸,专门给各生产工序在其工艺公差范围内使用,以避免裁切后的成品露白边或裁到内容。在制做的时候我们就分为设计尺寸和成品尺寸,设计尺寸总是比成品尺寸大,大出来的边是要在印刷后裁切掉的,这个要印出来并裁切掉的部分就称为出血或出血位。 举例制图时印刷商会要求设计师,制图的尺寸比要求尺寸的多出几毫米。但这几毫米,可能会在印完裁切时被裁切掉,这crd出菲林\印刷\等等方面都需做出血位,比如说你做一幅有底色的图10X10,那出血位应该就要12X12, 几毫米就叫出血位,是为了印制好后裁切方便。 制作方法如下:出血位的常用制作方法为:实行的出血位的标准尺寸为:3mm。就是沿实际尺寸加大3mm的边。这种‘边’按尺设计稿出血位示意图 (3张) 寸内颜色的自然扩大就最为理想。出血位统一为3MM有几个好处,1、就是制作出来的稿件,不用设计者亲自去印刷厂告诉他们该如何如何裁切。(当然最准确判断实际形状的,是按稿件中的裁切标记)2.就是在印刷厂拼版印刷时,最大利用纸张的使用尺寸。2、以A4 285X210例举计算出血位的方法.加出血位时不是单纯的加一个边,是四个边都要加210*285=[210+(2*3)]*[285+(2*3)]=216*291,要注意边上切掉3MM后会不会把文字或重要的图片也切了,所以要把那些文字和重要的图片略靠里边6MM,这样就不怕切3MM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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