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
怎么在网上查 备案的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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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下属部门。
省力资源社保障厅设22内设机构:()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二)政策规处(三)规划财务处(四)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民政府劳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五)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七)军转干部综合服务处(八)职业能力建设处(九)专业技术员管理处(十)专业技术员职称处(十)事业单位事管理处(十二)农民工工作处(十三)劳关系处(十四)工资福利处(十五)养保险处工遗属待遇非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员审批手续(十六)医疗与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十七)工伤保险处(十八)农村社保险处(十九)社保险基金监督处(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二十)劳保障监察处(外使用湖北省劳保障监察局名称)(二十二)事处石家庄社局省省力资源社保障厅直属单位石家庄社局力资源社保障局简称 石家庄社局处室职能办公室(才兴市办公室) · 事处 · 政策规处 · 综合规划处 · 社保基金监督财务处 · 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社保基金监督财务处 · 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 力资源市场处 · 军官转业安置处(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副县级)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专业技术员管理处 · 职称管理处(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 事业单位事管理处 · 劳关系处 · 工资福利处 · 养保险处 · 工伤保险处(石家庄市劳能力鉴定委员办公室) · 农村社保险处 · 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石家庄市劳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 · 职位管理与任免处 考试录用处 · 考核奖励处 · 培训与监督处 所属单位职能 石家庄市外专家局 · 石家庄市高级技工校 ·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 ·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保险局职责 · 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职责 · 石家庄市劳监察队职责 · 石家庄市社劳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责 · 石家庄市劳业服务局主要职责 建议登陆石家庄事局咨询面介绍清楚
像那个劳动仲裁一般去哪里?和它哪个处相联系?
就是这个社保局下属单位嘛,你去社保局反映即可。
河北省委组织部各处职能是什么?
省委组织部各处(室、中心)主要工作职责1、办公室 负责部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主管本部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文字综合、文件审核、督办检查和部分领导讲话稿的起草、文印、通信收发工作;负责编发《安徽组工信息》;负责本部的财务审计、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和接待等工作;指导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办理部领导交办事宜。2、调查研究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研究党的组织、干部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协调、审核组织、干部工作的有关法规;综合研究和宏观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担部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完成中组部每年下达给省委的重点课题;负责组织、干部工作的新闻宣传;编发部刊《安徽组工通讯》;编纂中共安徽省组织史;协调、指导市、县(市、区)组织部门的调研工作。3、组织处 研究和指导党的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建设;研究和指导县以上领导班子政治思想作风建设;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设置,审批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党组织的设立;研究和指导市、县和省管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研究和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他各类组织的党建工作;研究和指导全省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和指导全省党费管理工作,并负责省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承办全国党代会广东代表和省党代会的组织选举工作;接转组织关系。4、农村组织处 研究、指导乡镇党委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指导乡镇、村干部的培训与经常性的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指导乡镇、村党员的组织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综合指导乡镇、村两级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研究和指导开展以创建“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 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 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指导乡镇实行政务公开,村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研究和指导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和指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5、干部一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办公室) 宏观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研究提出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干部管理体制的意见;审核办理省委协助中央管理干部和省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及工资、奖励、待遇、退(离)休的呈报、审批和向中组部备案等工作;承办部分干部的调配、交流、安置事宜;综合管理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及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负责党委、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等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办理我省中央管、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因公派驻境外工作人员的审查报批。负责援藏援疆干部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竟争上岗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竟争上岗工作;定期根据省管干部缺位情况,提出省管干部公开选拔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方案;承担省管干部公开选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发并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才考试题库;协调有关单位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竟争上岗工作提供考试命题方面的服务。 6、干部二处 负责考察省委管理的地级以上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换届、调整配备和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离)休等提出建议;负责对市委组织部长的考察审批和县(市、区)党委一把手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掌握县处级备案干部情况;考察了解市厅级后备干部并提出培养使用意见;了解掌握上述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政策,提出宏观指导的建议。7、干部三处负责考察省委工作部门、部分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以及群众团体、部分事业单位的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离)休等提出建议;负责对上述单位干部(人事)处长的考察审批、正处级干部的备案审核和处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工作;考察了解厅级后备干部并提出培养使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承担省级领导班子换届和调整配备的有关工作。8、干部四处 负责考察省政府经济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考察省国资委监督企业中由省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并协同省国资委考察上述企业副职;负责考察省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对省直经济口省管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离)休等提出建议;负责对上述单位干部(人事)处长的考察审批、正处级干部的备案审核和处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工作;了解掌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考察了解厅级后备干部(含党外干部、女干部)和省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后备优秀人选,建立相应的人才储备库,并提出使用意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新机制;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的政策,提出加强宏观指导的意见和建议。9、干部五处 负责考察部分省政府工作部门、高等院校及部分事业单位的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离)休等提出建议;负责对上述单位干部(人事)处长的考察审批、正处级干部的备案审核和处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工作;考察了解厅级后备干部并提出培养使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10、干部培训处(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组织指导;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规划及有关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市、县(市、区)和省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选派本省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央、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负责组织和选调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省管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等)参加在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院校举办的培训和轮训;会同省人事厅开展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以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在职进修培训;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负责组织、选派、管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出国进修培训;承办省委举办的领导干部大型系列讲座、各类专题研讨班和其他集中培训、轮训项目;负责制定全省组织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并会同有关处(室、中心)组织落实;负责为对口援藏、援疆地区培训干部工作;开展与兄弟省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申请,协助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干部培训专项经费;承担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1、干部监督处 负责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负责破格、越级提拔及曾犯严重错误干部提拔的审批工作;负责省管干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与委托,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领导干部的问题,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联系,发挥干部监督信息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审理省管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12、信息处 负责省管干部及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部内计算机网络管理;指导部内和市、县(市、区)组织部门办公自动化的开发及应用工作;管理省管干部档案,宏观指导组织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干部统计工作、党内统计工作,并进行宏观指导。13、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人事、培训、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处(室、中心)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承担机关退(离)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办理本部人员出国(境)的政审和护照签证。14、人才工作处 协调、宏观指导全省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人才工作情况综合调查研究和指导人事工作理论研究,提出加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协调统筹有关部门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人才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协调开展专项重点人才工作;协调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负责直接联系一批优秀企业家和各类高级专家;协调人才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科技副县(市、区)长的选派、管理;承担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15、电教中心 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和规划全省的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加强对各级电教机构的管理;制作并定期发行《广东党员电教》教材;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组织制作党员电化教育教材。复制、转发中组部和中央其他有关部门下发的党员电教教材。审查和决定需在全省交流的市、县制作的党员电教片。组织党员电教教材的引进、交流和发行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完成播放和收看任务;承担一定的电教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任务。负责党员电化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16、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部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接待本部和省直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搞好本部的对外接待工作;开发多种服务经营项目,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建议怎么写
关于我区义务教育 学校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区政协教育卫生体育委员会 按照区政协常委会的安排,今年上半年以来,教卫体委组成调研组,对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在调研中涉及的问题及建议综合如下。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的部署与河北区的主要任务 2008年9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实施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3号,以下简称《标准》),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作全面启动。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全市各区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到2012年都要实现现代化。这是我市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精神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我市“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也是今后几年我市义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其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切实办好全市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确保我市义务教育继续保持全国前列的优势地位。 《标准》共有100条,既涉及办学条件,又有对学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几乎涵盖了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全部。同时这个《标准》又是底线要求,每一条都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全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对于河北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基础教育,我区基础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比如相继建成了二中、十四中、五十七中高中示范校,红光民族教育示范校等。我们应当紧紧抓住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的有利契机,大力开展现代化学校建设,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教育质量再上一个大的台阶,有一个跨越式的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河北区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共有中学14所,其中含完中校7所;小学25所,总计为39所。从总体上看,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内涵建设与全市教育先进区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现代化学校建设的任务相当繁重而艰巨。 二、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认为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标准》自身不尽完善之处,二是我区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从《标准》自身来看,其不完善之处主要在于: 1、《标准》个别评估项目有待商榷。如班容量问题,《标准》规定初中每班不超过45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0人。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前些年过多地考虑尽可能满足的学生享受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全市优质中小学的招生计划逐年递增,相当一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超班额现象,以及生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达标问题。这种状况在《标准》规定的2012年之前,难以全部解决。 2、市教委负责的试验设备、图书装备问题需要统一协调解决。按照市政府有关精神,中小学校部分试验设备和图书,由市教委统筹配置,但配置计划与《标准》规定的评估验收批次有相互脱节的现象,各区县无法自行解决。 3、《标准》规定的条件缺乏适度的弹性。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的100条标准,每条都必须达标,强制性过大,在促进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均衡化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特色的发展,容易造成千篇一律、千校一面。 (二)从我区自身存在的问题看 上述几个问题都对我区现代化学校建设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同时,我区还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较差。不少学校校园、校舍年久失修,仪器器材缺口较大,设备设施损坏严重,缺少维修。由于多年来欠账的累积,办学条件要达到现代化,还需要有较大并且连续的投入,很难一蹴而就。 2、学校布局不尽合理。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优质教育学校多集中在我区的南部和中心地区,如昆纬路差不多已经形成了学校一条街。而我区北部如铁东路、新开河、建昌道地区不仅缺少优质教育学校,而且一般的义务教育学校也相对较少。 3、教师队伍建设还不完全适应现代化学校建设的需要。现代化学校需要一支现代化教师队伍,只有教师队伍达到现代化,学校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我区教师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整体素质是比较高的。但是也要看到,目前各校教师队伍的发展还不平衡,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学校的需要。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观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教学方式、方法、课堂教学面貌有的还比较陈旧,学生自主探究、合作学习、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在课堂教学中体现还不充分,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基本功还有待提高。 三、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调研的情况,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一定的渠道,尽快向市政府反映意见,对《标准》的有关内容适当进行修改完善。 1、关于完善评估细则问题。市政府做出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发展、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大战略举措,是顺民心、合民意的民生工程。因此,其自身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建议市有关部门进一步听取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意见,特别要认真总结第一单元评估验收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对《标准》中不符合实际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2、关于恰当确定班容量标准问题。目前存在的班容量超标问题,其原因是复杂的。建议对此区别对待,不能实行简单的拆分。对于那些虽然超标但超标幅度不大的,如初中50人一班、小学45人一班的,因其班集体已经形成,学生已适应该班集体的氛围,就不应简单的拆分,可要求该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承诺,在以后的招生中不再超标;如果超标幅度较大,以致对学生身体、视力、学习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考虑对其拆分,但也要充分考虑学生、家长意见。 3、关于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不达标问题。这个问题是历史形成的,不应简单的实行一票否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达标多数是由于学生过多造成的,学生人数多了,生均面积就小了。对于那些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虽不达标,但相差不多,尚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只要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承诺以后将招生人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就可以视为达标。 4、关于实验设备、图书配置问题。建议市有关部门按照各区县学校申报评估计划,分批次配置,一次配齐配全。 5、关于验收操作问题。《标准》中提出的100条,对于推进学校均衡发展确实能起到相应的导向性作用。但义务教育学校千差万别,特色特点不尽相同,从引导学校特色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建议在评估验收中,按照100条的权重,定量评估。根据整体评估情况,学校得到总分85%以上即为达标。 (二)我区应当重视加强和改进的工作 1、建议区委、区政府切实重视河北区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作,加强专题调研,摸清底数,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分期分批将河北区义务教育的所有学校纳入改造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将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的资金纳入每年的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到2012年我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条件上都能通过天津市的达标验收。 2、建议区委、区政府根据我区人口分布的实际,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大在河北区北部特别是铁东路、新开河等地区学校建设,包括将三十五中学建成一所达到一定规模的优质完中校。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学校拆一建一的原则,首先要考虑教育用地和学校布局的需要,将教育用地留出、留足。 3、建议加大对普通校、薄弱校的扶植力度,对这些学校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改善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选派优秀干部、教师到这些普通校工作,提高这些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增加河北区的优质教育资源。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自身职能 1、建议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的要求,抓紧制定我区现代化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学措施,根据39所学校的实际情况,分出批次,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到2012年39所学校全部达到现代化建设标准。 2、要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迎检与创建现代化学校的关系。迎检工作固然重要,但是创建现代化学校的工作更为重要。我们不仅仅要得到现代化学校的称号,更要实实在在的实现学校的现代化,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即使通过了现代化学校的达标验收,也还有对于现代化建设成果的巩固和提高的任务,因此要坚持不懈地搞好现代化学校的创建。二是处理好“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学校的“硬件”建设固然非常重要,但“软件”建设包括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德育、教学、体卫等建设工作更加重要。我们不仅要实现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更要增强学校的软实力,实现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实现真正的、全面的现代化。三是处理好现代化学校建设与加强学校特色建设的关系。随着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校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千校一面”的发展状况已难以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教育的个性化和办学的特色化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特色兴校是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现代化学校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学校特色建设,必将有效推进学校现代化,提高学校竞争力。 现代化教育是高效率、高效益、高质量它能帮助人们在学习上,以较小的代价,得到较在的收获;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获得较多的教育和学习成果。 它很重视效益,并能产生多种效益:教学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它能使受教育者在认知、情感、技能诸方面引起有益的变化,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 2现代化教育是终身教育 现代化教育的对象是从零岁起的所有的人,而不仅是从小学到大学毕业的儿童、青少年,它为各个年龄阶段的人服务,为人的终身服务。从一次教育转向终身教育,把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时间分散在整个一生,这是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新潮流、新趋势。 3电化教育是实现学校教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传统教育-电化教育-现代化教育,这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轨迹。要实现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的两大任务,必须深入开展电化教育。
城市主干道一般宽多少?
城市道路等级分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级,各级红线宽度控制:主干道30—40米,次干道20—24米,支路14—18米。 城市道路等级分为四类: ⑴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快速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80km/h。 ⑵主干路 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60km/h。 ⑶次干路 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次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km/h。 ⑷支路 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支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30km/h。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龄接续问题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6000、8000、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闫伶讲话)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1980年8月12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1984]185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 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