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有哪些

时间:2021-05-24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后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④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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