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要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18日发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商标局具体承办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为规范商标局的质押登记工作,方便质押申请人进行登记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5月6日又发布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详细规定了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事宜。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
(1)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2)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
(3)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2、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合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质押原因,申请质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质押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有效期,质押商标的权属状况,质押的价值,质押的期限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1份);
(4)质押商标所有权证明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5)代理人权限委托书;
(6)商标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3、申请登记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期限: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4、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出质人不是商标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的;没有缴纳登记费等),商标局不予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有不应予以登记事由的;
(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4)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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