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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靠着互联网和线下实体兴起的企业有哪些

  2016年互联网行业十大趋势  1、从以服务为主走向与制造和实体相结合  2016年互联网+的政策红利仍将持续。随着各行各业纷纷互联网化,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找到了优势互补的契合点,并引发全行业的广泛创新和变革。互联网行业将从以服务为主走向与制造业等实体经济融合发展,通过创新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全面升级。  2、企业走向定制化、智能化满足消费市场个性化、人性化需求  不可否认,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在面临严峻的问题和挑战。曾经一味追求GDP高速增长的苦果已经很现实地摆在面前,资源、环境等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已经发出最自然的警示,试图将社会从愚昧中唤醒。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全社会、全行业都在考虑的问题,企业需要通过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等途径,调整生产结构、改善发展方式,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层面,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和谐发展。与此同时,消费者需求更加个性化、人性化,开发定制化、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成为企业新的盈利增长点。但这种个性化,是建立在与往不同的深层或本质需求背景之上的。  3、迄今较大规模的公司谋求多元发展推进农村经济互联网化  互联网在我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体量较大的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下,越来越多的行业性乃至综合性较大规模的公司开始谋求多元发展,并且将目光投向更具增长潜力的农村市场,由城市为点向周边城镇乡村辐射,或推动农村电商、金融等行业的互联化。  4、跨界融合潮流反映了危机意识,构造新的平台系统势在必行  往前推十年,跨界合作可能是凤毛麟角的现象,如今已然成为企业寻求合作、开拓市场以及构建新生态的潮流。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和基因互补的传统企业展开合作,比如京东与永辉超市合作生鲜电商、中信银行和百度联合设立直销银行“百信银行”、滴滴快的战略入股饿了么等等。互联网与互联网企业间的跨界合作更加常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明显,金融天然的消费属性促进了其与旅游、购物等消费领域的合作。这一方面说明进取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危机意识。  5、以新姿态探索新兴市场  今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并购交易创下新高,行业涵盖了出行、本地生活、旅游、团购等方方面面,成为今年一道亮丽风景。随着新兴市场的逐步成熟,预计2016年将会产生的并购案,加速行业整合优化的进程的内涵,是企业必须以全新的姿态探索新兴市场。    6、去中心化和去中介化趋势加剧  随着创新(实际上是创新需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行业格局被重新定义,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已经经不起新兴力量的冲击,繁杂冗余的中介环节也不再适应追求高效的市场环境,去中心化和去中介化成为时代和市场的选择,电商、社交、餐饮、旅游、媒体、互联网金融、本地生活服务等互联网领域莫不如此。  7、平台经济接近天花板,生态战略或成主流  综观全球市场,平台经济初现疲软,整体发展接近天花板,而构建完善、强大的生态体系,成为各企业的长远战略。不论BAT、京东、小米、乐视、滴滴快的、海尔还是苹果、亚马逊、Facebook等,都被逼性不遗余力地构建多元的生态系统,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创新,创造更具价值和影响力的体系。规模经济或者不经济并不以平台的大小来衡量,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竞争下,不能盲目期望too big to fail(大而不倒),以战略性的眼光进行多样性的生态布局则不失为提升竞争力的良策。类似于投资中的一揽子交易策略,以多元化的方式分散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8、互联网+金融将产生新兴业态  过去一年,金融和经济领域可谓喜忧参半。既有“互联网+”宏观政策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又有股市反复无常的间歇性震荡,还有投资市场过热、流动资产过剩、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和资产泡沫化的担忧。同时,央行今年数次降准、降息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复苏和发展的态度显而易见。金融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担负着为经济发展提供血液和资产活力的重任。在互联网+政策的鼓励下,互联网金融创业创新遍地开花。2016年互联网金融改革将持续深化,传统和新兴金融行业将以创新为支点走向平衡。随着人民币纳入IMF特别提款权(SDR)成为补充性国际储备资产的组成部分,消费、投资、贸易、股市、债市、汇市、大宗商品交易等领域都将随之产生变化,中国经济对世界的影响也将随之增强。在现有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银行、直销银行、虚拟货币等业态的基础上,未来或将产生新兴业态,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资产。  9、O2O创新破茧成蝶从貌合神离向实质化反演变  O2O作为创业创新的典型之一,经过几年的发展,正从盲从回归理性。线上线下的结合从貌合神离的形式主义向实质化反演变,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探索O2O的道路上明白任何模式都不是万能的,并开始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探索和创新,借助O2O实现突破性革新。  10、新兴国家市场氛围活跃,中国或将向引领世界未来的阶段再向前迈进一步  近年互联网创新浪潮席卷全球,中国、印度等新兴国家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经济新常态下,中国活跃的创新氛围已经引起世界的关注,在科技、零售、金融、投资、工业、制造业等领域的创新逐渐与国际接轨,在工业4.0来临之际,中国或将向引领世界未来的阶段再向前迈进一步。在这一机遇过程中,更优秀更敏锐的中国企业将有一系列特殊战略机会,令人兴奋。 相关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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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靠着互联网和线下实体兴起的企业有哪些

  2016年互联网行业十大趋势  1、从以服务为主走向与制造和实体相结合  2016年互联网+的政策红利仍将持续。随着各行各业纷纷互联网化,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找到了优势互补的契合点,并引发全行业的广泛创新和变革。互联网行业将从以服务为主走向与制造业等实体经济融合发展,通过创新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全面升级。  2、企业走向定制化、智能化满足消费市场个性化、人性化需求  不可否认,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在面临严峻的问题和挑战。曾经一味追求GDP高速增长的苦果已经很现实地摆在面前,资源、环境等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已经发出最自然的警示,试图将社会从愚昧中唤醒。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全社会、全行业都在考虑的问题,企业需要通过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等途径,调整生产结构、改善发展方式,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层面,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和谐发展。与此同时,消费者需求更加个性化、人性化,开发定制化、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成为企业新的盈利增长点。但这种个性化,是建立在与往不同的深层或本质需求背景之上的。  3、迄今较大规模的公司谋求多元发展推进农村经济互联网化  互联网在我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体量较大的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下,越来越多的行业性乃至综合性较大规模的公司开始谋求多元发展,并且将目光投向更具增长潜力的农村市场,由城市为点向周边城镇乡村辐射,或推动农村电商、金融等行业的互联化。  4、跨界融合潮流反映了危机意识,构造新的平台系统势在必行  往前推十年,跨界合作可能是凤毛麟角的现象,如今已然成为企业寻求合作、开拓市场以及构建新生态的潮流。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和基因互补的传统企业展开合作,比如京东与永辉超市合作生鲜电商、中信银行和百度联合设立直销银行“百信银行”、滴滴快的战略入股饿了么等等。互联网与互联网企业间的跨界合作更加常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明显,金融天然的消费属性促进了其与旅游、购物等消费领域的合作。这一方面说明进取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危机意识。  5、以新姿态探索新兴市场  今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并购交易创下新高,行业涵盖了出行、本地生活、旅游、团购等方方面面,成为今年一道亮丽风景。随着新兴市场的逐步成熟,预计2016年将会产生的并购案,加速行业整合优化的进程的内涵,是企业必须以全新的姿态探索新兴市场。    6、去中心化和去中介化趋势加剧  随着创新(实际上是创新需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行业格局被重新定义,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已经经不起新兴力量的冲击,繁杂冗余的中介环节也不再适应追求高效的市场环境,去中心化和去中介化成为时代和市场的选择,电商、社交、餐饮、旅游、媒体、互联网金融、本地生活服务等互联网领域莫不如此。  7、平台经济接近天花板,生态战略或成主流  综观全球市场,平台经济初现疲软,整体发展接近天花板,而构建完善、强大的生态体系,成为各企业的长远战略。不论BAT、京东、小米、乐视、滴滴快的、海尔还是苹果、亚马逊、Facebook等,都被逼性不遗余力地构建多元的生态系统,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创新,创造更具价值和影响力的体系。规模经济或者不经济并不以平台的大小来衡量,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竞争下,不能盲目期望too big to fail(大而不倒),以战略性的眼光进行多样性的生态布局则不失为提升竞争力的良策。类似于投资中的一揽子交易策略,以多元化的方式分散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8、互联网+金融将产生新兴业态  过去一年,金融和经济领域可谓喜忧参半。既有“互联网+”宏观政策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又有股市反复无常的间歇性震荡,还有投资市场过热、流动资产过剩、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和资产泡沫化的担忧。同时,央行今年数次降准、降息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复苏和发展的态度显而易见。金融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担负着为经济发展提供血液和资产活力的重任。在互联网+政策的鼓励下,互联网金融创业创新遍地开花。2016年互联网金融改革将持续深化,传统和新兴金融行业将以创新为支点走向平衡。随着人民币纳入IMF特别提款权(SDR)成为补充性国际储备资产的组成部分,消费、投资、贸易、股市、债市、汇市、大宗商品交易等领域都将随之产生变化,中国经济对世界的影响也将随之增强。在现有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银行、直销银行、虚拟货币等业态的基础上,未来或将产生新兴业态,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资产。  9、O2O创新破茧成蝶从貌合神离向实质化反演变  O2O作为创业创新的典型之一,经过几年的发展,正从盲从回归理性。线上线下的结合从貌合神离的形式主义向实质化反演变,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探索O2O的道路上明白任何模式都不是万能的,并开始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探索和创新,借助O2O实现突破性革新。  10、新兴国家市场氛围活跃,中国或将向引领世界未来的阶段再向前迈进一步  近年互联网创新浪潮席卷全球,中国、印度等新兴国家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经济新常态下,中国活跃的创新氛围已经引起世界的关注,在科技、零售、金融、投资、工业、制造业等领域的创新逐渐与国际接轨,在工业4.0来临之际,中国或将向引领世界未来的阶段再向前迈进一步。在这一机遇过程中,更优秀更敏锐的中国企业将有一系列特殊战略机会,令人兴奋。 相关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如何看待2015年的中国经济形势 请分析2016年中国经济走势

  2015年中国经济增速约在6.9%,从物价走势看处于比东亚危机和次贷危机之后更为严峻的通货紧缩中,其间还有股市异常动荡,以及外围局势不稳的困扰。前瞻2016年,中国经济可能出现怎样的趋势?我们的猜测如下:  1.经济下行压力可能略有缓解。  在2015年9~10月份,CPI和PPI之间的差异达到7.2个百分点以上,这显示了2011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加深的不景气状况。目前,令CPI下行的因素在于农产品价格和食品价格,令CPI回升的因素在于基数效应和服务业用工成本的推升。令PPI下行的因素在于美元指数的持续走强,令PPI有所改善的因素在于基数效应。  综合权衡,从2015年11月份开始,中国CPI和PPI之间的差异可能温和缩小。从物价的搭配看,可能暗示2016年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会略有缓解。同时,在2015年余下的两个月时间内,央行降准和降息的可能性也会减弱。  2.投资增速将跌破10%。  2014年和2015年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分别为20%和17%,预期2016年中国投资增速可能跌破10%。支持投资的三大因素中,工业投资有好转的可能性很弱,房地产投资增速将仅在0~3%之间,关键因素在于政府主导的基建投资。2015年基建投资规模可能在13.5万亿元,即便要维持12%的基建投资增速,也意味着2016年基建投资规模要维持在15万亿元以上,这极具挑战。即便财政政策将赤字率放松到3%甚至3.5%,也难以支撑基建投资持续膨胀,更何况财政发力的主要方式可能是供给侧政策的减税,而非基建。  3.实体经济利润率会有轻微改善。  2016年,从工业投资、增加值和利润总额这些总量指标看,要观察到中国实体经济的改善是比较困难的。但也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的税后净利润率会有所改善,这个净利润率在2014和2015年分别在5.5%和5.2%,到2016年工业企业利润率也许会轻微回升到2014年的水平。原因有二:一是市场利率保持在稳定低位,改善了企业财务成本,并且企业债务成本的重置定价可能持续3年以上;二是PPI也许存在改善的可能。因此对2016年实体经济的状况可能会出现判断分歧,关注总量指标者倾向于认为实体经济仍在恶化,关注边际指标者也许会认为出现改善的迹象。  4.中国银行业利润增速将进入零时代。  这并不令人奇怪,利率市场化接近完成,影子银行重新萎缩,实体贷款需求不振,中间业务收入渠道枯竭,这些都迫使中国银行业从2016年开始进入利润零增长时代。2015年银行业可能出现约3%的账面利润增速,之后2~3年中银行业的大致格局是,整体利润零增速,业绩分化加剧,不良资产双升,资本补充困难,行业并购重组提速,银行控股渐成主流。如果说产能过剩行业大多属于政府干预下在次贷危机后三年扩张过快的行业,那么符合政府干预和急剧扩张的银行,主要是中小城商行。  5.人民币汇率日趋灵活。  目前看来,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的可能性很大,2016年也许是人民币国际化逐渐加速发力的一年,央行的可能姿态是减少汇市干预,扩大汇率波幅,引导人民币汇率走上均衡可持续的水平。因此2016年即便美元保持强势,人民币汇率的最大特点也并非贬值,而是波动区间的灵活扩大,市场自我调节能力持续增强。如果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最终围绕6.35上下波幅达到4%左右,也并不令人意外。  6.消费增速可能提升至11%甚至更高。  导致消费持续较强的因素有二:一是涉房。存量住宅和商品住宅交易活跃,目前中国房地产已不太具备对钢材水泥等投资端的拉动能力,但仍具备对家居家电等消费端的拉动能力,2015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金额可能同比分别增长8%和15%,创造超越2013年的历史峰值,明年地产情况和今年持平的概率较大;二是涉车,尤其是成品油销售金额的改善。  “啃老”现象的普遍化,使居民收入增长放缓和就业困难并未直接冲击消费。2016年,消费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可能上升至60%,而工业的贡献率则持续缩减。  7.A股市场加速常态化。  回顾2013年以来的中国A股市场,融资功能时断时续,监管力度或松或紧,市场热度忽冷忽热,始终不是一个具有融资、重组和投资者保护的常态化、多层次市场。经历了2015年7~8月间异常动荡之后,A股市场正从救市后的非常态加速向新常态回归。IPO的重启、注册制的落地、新三板的分层、股指期货交易的常态化都指日可待,甚至战略新兴板、国际板也并不遥远。在人民币加入SDR之后,2016年回归常态的A股如果被纳入到MSCI指数也并不会令人惊讶。  迄今为止,权益资本在中国居民的财富配置中不足5%,而该比率在美国为20%。此外,非居民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占比不足3%。2016年中国股市加速常态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改革不可避免。  8.低利率终于姗姗来迟。  中国从2011年开始就呈现出增长持续放缓,但利率水平却和增长放缓背道而驰,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影子银行系统的不断膨胀,加杠杆加风险的影子银行提高的名义利率水平充实了银行盈利,但目前影子银行在中国已重新萎缩,银行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重新回到决定性地位;二是利率市场化不可避免地推高利率,缩小利差和迫使中国经济承受去杠杆压力,目前利率市场化已近尾声。  因此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利率水平呈现和经济增长放缓逐步一致的状态。如果未来数年中国经济增长不太可能强劲复苏,那么低利率也将持续。影响未来中国利率的因素有三个:一是国内物价的总体走势,二是央行持续宽松的意愿和手段,三是美元指数和美国国债收益率的变动。总体而言,至少在2016年上半年之前,中国利率水平将平稳,政府和企业债务重置致使债券供应端压力沉重,信用债打破刚兑的阴影不散。  9.中国外贸将受煎熬。  中国外贸增长在上世纪90年代和新世纪的前10年年均增速分别高达15%和20%,但这种高增长已逐渐远去,因素有三个:一是全球化在倒退,而不是加速。新兴国家无法再依赖外需型增长,中国的经常项目顺差已从一度高达GDP的5%~10%萎缩到目前的只略高于2%。二是区域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推行的TPP/TTIP都偏离了WTO框架,巴黎恐怖袭击也会迫使欧洲更为右倾和保守,中国也许会尽力推动和相关经济体的自由贸易和投资协定,但难以扭转大局。三是人民币汇率和出口退税等不太可能再用以刺激贸易,中国外贸的增长将越来越依赖中国ODI(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2016年中国外贸仍将和全球贸易一同处于煎熬状态。  10.中国金融改革将呈现新格局。  这种新格局具有两种特点,一是金融改革快于实体经济转型的节奏,二是金融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快于对内开放和市场化。“十三五”规划给出了中国金融改革的清晰框架,监管框架的变革、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成为硬通货都是“十三五”期间金融变革的应有之果。但实体经济要实现去产能化、战略转移和实现新兴产业的崛起仍然艰难。同时,以亚投行、“一带一路”战略和人民币国际化为核心的金融开放布局,比国内金融改革市场化、私有化的阻力可能小一些。  总体上看,从2016年开始,金融变革新格局可能逐渐清晰。日美等国的历史均显示,一个国家主动引导储蓄和产能的海外布局,是钱、产业和就业都向外走的过程,将对本国资产价格带来长期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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