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

互联网时代创业是更难了还是更简单了

我的理解是更简单了。因为互联网时代,提供了创业领域,为创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为创业成功带来可能。

互联网概念股有哪些股票

这个设计领域太大了,互联网几乎所有公司都有挂钩,但是你要分哪些板块,比如,互联网金融,有中科金财,二三四五

想投十六铺金融,会不会有坏账的情况发生呢?

以十六铺金融的风控机制来讲,应该是不会发生的,去年10月28日发布过《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被外界称作“史上最严”P2P信披规范,理所当然的逾期率的披露是重中之重,十六铺金融的信息披坏账率还是为零,相信可以一直保持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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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十六铺金融,不知道有没有逾期的情况发生过?

应该是没有的,我之前也是将信将疑,去年10月28日发布过一则《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一度被外界称作“史上最严”P2P信披规范,理所当然的逾期率的披露是重中之重,十六铺金融的信息披露逾期率还是为零,确实很稳。

互联网金融,陆金所上市谁受益最大

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市是企业收益最大,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较高的资金支持和较高的知名度

马云概念股有哪些

马云主要是互联网英雄。刚入住的股票是华数传媒,恒生电子。NO·1:入股高德  引爆“地图”和“大数据”行情  据证券日报报道,2013年5月份,阿里巴巴宣布战略投资高德地图2.94亿美元,持有高德28%的股份成为高德第一大股东。阿里巴巴表示入股高德之后二者将会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位置服务和深度生活服务的基础设施作为切入点,日后也将在数据建设、地图引擎、产品开发、云计算、推广和商业话等多个层面展开合作。根据易观智库发布的《2012年第4季度中国手机地图客户端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第4季度,高德地图以29.6%、超过百度地图的20.3%占据中国手机地图市场份额第一名。阿里巴巴入主高德地图成功后,将成为拥有中国第一大地图服务用户群体的霸主。  消息一出,A股市场上以北方导航、四维图新、华力创通、数字政通、超图软件等代表的“地图”概念股集体“井喷”。其中,超图软件亦受到市场投资者关注,该公司作为地理信息系统基础平台软件提供商和整体方案解决商,具有涵盖GIS应用工程全系列的产品,可以为各个行业的GIS应用工程和服务提供全系列产品和技术服务。  而阿里巴巴表示将和高德在数据建设、云计算等多个层面展开合作,亦引发了投资者对“大数据”概念的关注。目前A股市场“大数据”相关的公司如下:数据处理、分析环节、综合处理:拓尔思、美亚柏科;语音识别:科大讯飞;视频识别: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华平股份、中威电子、国腾电子;商业智能软件:久其软件、用友软件;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天玑科技、银信科技、荣之联;IT咨询、方案实施:汉得信息;信息安全:卫士通。截至7月14日,部分大数据概念股年内累计涨幅情况如下:天玑科技(46.85%)、恒泰艾普(99.56%)、大华股份(80.57%)、华平股份(70.48%)、科大讯飞(70.92%)、卫士通(80.88%)。  N0·2:市场掀起智能物流“风暴”  5月28日由阿里巴巴集团牵头组建的中国智能物流骨干网(CSN)项目在深圳启动,阿里巴巴、银泰集团、复星集团、富春集团、顺丰速运等物流企业组建了一家名为“菜鸟”的新公司,马云担任新公司董事长。CSN项目意在全国范围内组建物流仓储基地网络,计划支撑日均300亿元的网络零售额配送,订单做到24小时必达。幷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数据应用平台,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公司、仓储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供应链服务商等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CSN计划一期投资1000亿元,二期投入2000亿元。  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显示,项目的一期计划实施期限为4年,主要包括:一,建立8个核心城市的超级物流集散中心,搭起骨干网的框架,从而实现集散中心之间8小时连接;二,建立整合的骨干网信息平台,接入所有服务提供商各自的信息系统并整合,从而实现骨干网内部的信息统一。  智能物流骨干网投资建设涉及多个环节,而各个环节又涉及多个领域,进而催生各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而1000亿元级别的投资也使得相关概念股成为资本市场追捧的目标,以新宁物流、怡亚通为代表的智能物流概念股表现不俗,在市场上掀起了智能物流“风暴”。截至7月14日,新宁物流年内累计涨幅70.91%。  NO·3:“互联网金融”概念股兴起  有人说,驱动互联网金融快速增长的动力来自于金融领域和互联网行业各自内在的发展需要。互联网有助于金融业满足样、复杂化的消费需求,而金融业则能提供互联网传统领域无法提供的巨大市场。据悉,互联网金融分为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形式和基于电子商务、广告等平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三种形态,发展较为迅速且具有代表性的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移动支付、网络证券;及网络贷款、基金网销和保险网销等细分子类。  其中,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余额宝上线18天时用户数就已经突破250万户,累计转入资金超过60亿元。  随后,东方财富天天基金网亦宣布,其针对优选货币基金的新型投资工具—“活期宝”上线。活期宝和余额宝同为对应货币基金产品,主要提供货币基金的购买接口和通道,相比之下,活期宝直接提供的基金信息更加全面,包括基金收益率及其近期走势、每万份收益等等。  回归到资本市场上看,“互联网金融”概念股今年涨势喜人,截至7月14日,内蒙君正年内累计上涨74.76%,金证股份年内累计上涨123.93%,东方财富年内累计上涨263.35%。  NO·4:淘宝同学概念望风而起  据媒体报道,淘宝内部负责人透露,淘宝或将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电商的发展,并有可能于近期推出“淘宝同学”教育频道。尽管目前所谓的“淘宝同学”只闻其声,未见其人,不过这并不影响资金对相关概念股的挖掘和炒作,星网锐捷、立思辰等个股大幅上涨,备受瞩目。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从淘宝教育相关负责人所展示的运营思路上可以看出,“淘宝同学”频道将聚合线下教育O2O及在线教育视频直播等功能,其在线直播课程将包含从K12升学考试到职业技能培训等目前所有主流的教育领域。随着暑期来临,教育培训市场再现火爆场面,我国教育信息化的市场规模已超过千亿元。  “淘宝同学”相关概念股包括:提供教育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启明信息、参与“教育科研基础设施IPv6升级和应用示范”的星网锐捷、以及优质校本教学资源管理平台的立思辰。其中,立思辰年内累计涨幅48.43%。  需提醒的是,以上上市公司和“淘宝同学”只是擦边球关系,是典型的题材炒作,投资者必须注意热炒过后的调整压力。(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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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应该是这个https://www.alipay.com/

资金盘跟互联网金融哪里不一样?

资金盘跟互联网金融盘的区别如下:一、资金盘的特征 :1 、没有资本积累,因缺乏资金而向社会募集;2 、工商、税务登记齐全;3 、不为个人投资者担当任何风险;4 、投资周期短;5 、高回报率;没有国家备案;6 、没有风险准备金。资金盘是指运用直销倍增原理,以滚动或静态的资金流通形式,拆东墙补西墙,用后加入会员的钱支付给前面会员的网络传销形式,本质是金字塔式传销诈骗。创建资金盘的老板无利可图,就立即关网,卷款而逃,或者被公安、工商部门当做网络传销或非法集资而被查处,极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二、互联网金融盘的特征:1 、自有资金量庞大,个人投资者投资不直接投向项目而投向机构投资者;2 、募集量大;3 、回报率高;4 、为个人投资者承担全部风险,签订电子版投资合同;5 、有强制性投资保险约束机制,签订电子版保险合同,即使投资项目全部失败,个人投资者本金也能百分之百赎回;6 、募集资金在国家监管之下按风险准备金比例募集;7 、向国家交风险准备金;8 、投资到非交易的股权;9 、有国家发改委备案。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在金融市场交易中,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组织都参与其中,金融主体与金融附体都以发行股票、债券、基金、股权等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金融主体为机构为投资者。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刑法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专门监管法规1、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6、互联网保险法规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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